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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

  六、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由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建筑业企业缴纳,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划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具体金额按年度工程预算款的0.5%一0.8%确定,工期不足一年的,以全部工程合同价格为基数计提,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用于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若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劳动者所在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保障金。工资支付保障金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成建设单位(业主)从应付该企业工程款中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应付工程款仍不足以支付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建筑业企业追缴被克扣、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年终和工程结算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建筑业企业无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本息,全部返还给建筑业企业。

  建设单位(业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业主)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实到位。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对建筑业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接受群众举报,及时查处企业在工资支付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或威胁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别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设单位(业主)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在工程开工后10日内,要将工程地点、施工期限、建筑业企业名称书面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因建设单位(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建设单位(业主)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暂停其参加新建项目投标资格,凡未妥善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中不予通过,情节严重的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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