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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
(鄂劳社文〔2003〕203号)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

  为了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制止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保护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与劳动者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2号)精神,现就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要按本通知规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应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时间。建筑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从事高空、高温和中夜班作业的劳动者,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津补贴。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付清全部工资。建筑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四、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严禁违法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确因建筑施工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的,应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只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五、建筑业企业应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并委托银行代发劳动者工资。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工程合同价格和工程进度按时足额拨付工程备料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单列,按期划入工资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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