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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设立与缴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设立与缴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建筑业企业:

  我局和市建委于2003年、2004年就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建立与实施分别制发了《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武劳社[2003]176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办法》(武劳社[2004]12号)文件,这两个文件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但也有少数企业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按规定积极主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严重地阻碍了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贯彻与实施,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上述两个文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按武劳社(2003)176号和武劳社(2004)12号文件规定,中心城区只设立一个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企业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到该队办理相关手续;远城区参照中心城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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