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劳动监察,按现职责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的劳动监察员由市劳动部门任命;区县劳动监察机构的劳动监察员由区县劳动部门任命,报市劳动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下列方面执行劳动法规的憎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二)招聘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订立、鉴证和履行;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赵时劳动报酬;
(五)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
(六)劳动者工资;
(七)劳动者槽利;
(八)劳动者的人身权益保护;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十)职业培训;
(十一)劳动法规规定的其他方面。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据实作出书面答复;
(二)查阅和复制与劳动监察工作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
(二)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查处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情况和实施劳动监察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应予保密的情况;
(三)为学报者保密。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至少应派两名劳动监察员同行。劳动监察员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应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说明检查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机构通过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般的违反劳动法规行为,应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举报应指明被举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和姓名,举出违反劳动法规的事实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