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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准备
  1、提出要约。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将集体协商工作方案等资料按工资管理权限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备案。
  2、宣传发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前,企业和工会要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统一干部和职工的思想认识,为开展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3、掌握资料。企业和工会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按照前述工资集体协商参考因素掌握有关资料和数据,并广泛收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双方都有义务按对方的要求提供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步骤
  1、协商会议。协商会议由双方全体协商代表参加,会议由执行主席主持,执行主席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时,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双方应持平等合作、相互尊重的态度,对协商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申明主张,求同存异,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天。具体中止期限和下次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等由双方共同商定。
  2、起草协议。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起草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协议(草案)。
  3、讨论审议。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应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草案经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协议草案双方要重新协商修改,直到审议通过为止。
  4、双方签字。工资协议(草案)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5、审查登记。工资协议签订后七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的,将《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了修改意见的,协议双方应及时修改并重新报送。工资协议报送劳动行政部门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6、公布。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人员公布。
  九、工资协议的履行、变更、终止、监督检查、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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