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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
  3、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5、工资支付办法及支付时间;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工资协议的期限;
  10、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工资集体协商参考因素
  双方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
  七、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每方代表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职工一方代表由工会委员讨论确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得到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代表担任。企业一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员担任。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首席代表。企业方首席代表应当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已经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其集体协商代表可以同时担任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的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接受本方人员的监督以及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八、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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