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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
(武劳社[2001]69号)


各区劳动局、工会,市直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
  为指导企业搞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分配决定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有同等的效力。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依据
  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从企业实际出发,在上级工会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进行。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种类型的企业。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
  3、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4、协商双方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赞同权和否决权,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对方或采取过激行为。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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