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欠薪预警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欠薪预警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
(武劳社[2002]14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杜绝和减少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规规定,在我市建立欠薪预警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欠薪预警保障制度是指政府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强制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依法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一种制度。
  二、欠薪预警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时间。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为拖欠工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下列办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工资欠发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理。一是建立工资年度专项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检查;二是根据对上年度工资发放情况的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名单,进行跟踪检查;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欠薪举报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社会和劳动者的举报;四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和证明。拖欠职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要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五、对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下达预警通知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制订工资补发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补发时间,连同有关财务报表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预警期为1-3个月,具体期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情况确定。预警期间,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六、对严重或恶意拖欠职工工资、限期整改不到位、屡犯不改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通报或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曝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