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设置工种(专业),按照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和规范统一的教材,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六)社会培训机构必须按审批机关核准的工种(专业)、等级招生办学,并严格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范》和《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授课。
(七)社会培训机构应在学员入学后五日内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费用、毕(结)业的就业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学员花名册报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八)社会培训机构实行逐级取证和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对首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统一按照初级技术等级要求实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和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参加高一级技术等级的培训、考证。
(九)学员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凭区劳动行政部门签章的培训合格人员名册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武汉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按《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签定管理的通知》规定,经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十)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办学审批机构审查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地点、性质、培训工种(专业)、等级、收费标准、发证和就业方式以及乘车线路,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承诺或言词误导。擅自发布广告或更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招生单位和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十一)社会培训机构培训收费,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厅制定的《湖北省职业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并办理市物价局统一核发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挂牌收费。
(十二)社会培训机构因故更名、撤销或变更办学地点,应提前1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书面报告,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社会培训机构困故撤销或解散,其财产按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原举办单位和个人应向审批机关上交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审批机关应予以公告。
四、建立评估制度,依法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