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章程。
(二)社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
1、承担初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应具有初级以上技能水平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
2、承担中级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专业工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工种初级工以上操作技能;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及春以上学楞,同时具有中级工以上操作技能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其学可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三、健全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措施
(一)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提出申请报告,填报《武汉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2、办学法人代表统一填写《社会力量办学法人代表履历表》(一式两份),法人身份、资格、学历证明等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经区劳动行政部门核查无误,并在其复印件上签章后随表呈报。属公民个人办学的,应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申请办学,还必须出具外来人员《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
3、举办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资信证明,个人举办的须有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提供场地、设备、仪器等教学用品清单;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含专<兼>职教师的资格证书等)。
(二)社会力量办学按分级审批的原则,统一由办学单位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力量办学许可证》。取得中级培训资格并具备高级培训条件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申办高级培训学校,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送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取得办学资格的培训机构,必须是一个法人一个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其它组织或个人,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社会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四)社会培训机构应在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设立培训报名点、接待点和开展校办实习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