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鄂卫发[2007]55号)
各市、州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本津贴标准自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