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分包方不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由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总承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五、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总承包企业应指导和监督分包企业,规范分包企业用工行为。分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将其施工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资料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门备案。施工人员发生变化的,五日内报项目部门备案。
六、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总承包企业依照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明确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要求,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时,应明确缴纳工资保证金的责任。未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开工的手续。
七、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企业名称、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姓名、电话、具体施工任务等内容。同时设立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制作的维权公示牌。
八、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相关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投资规模及总承包企业名称和办公地址等资料。并积极配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查处有关拒缴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九、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接受并配合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无理抗拒、阻挠监察执法、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十、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具体工作由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实施。远城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相关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通知实施。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交 委
武 汉 市 水 务 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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