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武汉铁路局《在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武劳社〔2007〕2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交通局、水务局,市属有关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水利厅、武汉铁路局《关于在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武汉地区从事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二、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缴纳、管理与使用
1、自2006年8月1日起,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中标后,应按中标合同价格的0.1%-0.2%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专门帐户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尚未完工的,由总承包企业补缴工资支付保证金。
2、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若施工企业在该项目建设中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冲减后,总承包企业应在30日内补缴。
3、总承包企业在建设项目交工后,可持相关部门开具的交工证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返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经核实,自建设项目交工之日起60日内未发现施工企业(含分包方,下同)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15日内将工资支付保证金本息全部返还给企业。
三、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20日内,将农民工名册及劳动合同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交通、水利(水务)、铁路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至少每月向农民工结算一次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双方约定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工作任务的,应按劳动合同或者双方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付清全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