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申报登记册》;
(9)被招用人员的《劳动者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10)《企业认定证明审批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①现有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②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③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④现有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⑤必要时,应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的计算。
现有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1、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2002年9月30日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可向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认定。
2、经济实体申请认定需报的材料:
(1)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2)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
(3)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审批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①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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