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申报登记册》;
(9)被招用人员的《劳动者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10)《企业认定证明审批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①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②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③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④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⑤必要时,应到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的计算。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新办商贸企业的申请认定。
2002年9月30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或不足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用工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申报登记册》;
(9)招用人员的《劳动者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10)《企业认定证明审批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
3、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①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
②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③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④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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