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部门审核审批的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为:社区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乡镇)审查(包括张榜公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四)换证。
1、全市使用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全国统一样式印制的《再就业优惠证》并统一编号,我市原印制的《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从新证发放之日起停止使用。
2、下岗失业人员持原有的《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且符合再就业扶持对象的,(1)凭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分别到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换发新证。(2)市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注明应继续享受的时间。之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盖章换发新证。
(五)补证。
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对象的下岗失业人员,被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和经济实体聘用后,由用人单位分别持下岗失业人员《武汉市下岗职工证明》、《武汉市失业证》,到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经办机构申请补证,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操作程序审核审批。
(六)《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和年检。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单位备案,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发放。每年3月底前由持证人到发证部门年检(已被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单位送审),三年期满后收回。
二、企业《认定证明》的认定审核操作程序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1、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
2002年9月30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或不足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向市、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2、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