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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认定审核操作程序》的通知

  ①解除托管协议证明;
  ②企业出具的劳动关系状况证明;
  ③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④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
  ⑤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本人登记照两张。
  2、失业人员:
  ①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武汉市失业人员证》;
  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③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
  ④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
  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本人登记照两张。
  3、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②一次性安置费协议书证明;
  ③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④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
  ⑤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本人登记照两张。
  4、低保人员:
  ①民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③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④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
  ⑤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
  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本人登记照两张。
  (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持所需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其材料进行审查盖章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将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情况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核实,盖章后,属于下岗职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低保人员报区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属于失业人员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区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街道(乡镇)报来的材料进一步审核盖章后,分别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远城区的失业人员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后,直接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市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编号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盖钢印发放。
  5、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后,次月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政策后,次月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后,应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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