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认定审核操作程序》的通知
(武劳社〔2003〕5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号)、市再就业办、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工作意见的通知》(武再就业办[2003]2号)文件规定,便于对享受《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的认定,现将《<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认定审核操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认定审核操作程序
一、《再就业优惠证》认定审核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对象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就业的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个人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所需材料。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填写《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1)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①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明》;
②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③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
④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
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⑥本人登记照两张。
(2)已出中心解除托管协议但未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