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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再就业的认定问题
  1、凡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1个月以上、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以及通过灵活多样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均属于实现就业或再就业。
  2、所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必须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签定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劳动就业登记证》;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流动就业者和灵活形式就业者,由本人凭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办理《劳动就业登记证》。
  (三)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问题
  省政府规定对中央12号文件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暂定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2002年9日30日到2003年1日1日期间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吸呐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的经济实体,可认定为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但实际享受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只能从2003年1月1日起,这期间如果享受了原有的优惠政策的要相应扣减享受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时间,如在这期间应享受而没有享受原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可从2003年1月1日起相应延时。
  (四)关于预防和规避道德风险的问题
  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以下情况的审核认定,防止发生骗取或错误给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是要严格按规定发放下岗证和出具由就业转失业的证明,防止已在2002年9月30日前实现再就业人员违规重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二是要严格接政策规定审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四种”人员,防止非享受对象伪造或骗取证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是严格审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身份和有关证件、材料,防止下岗失业人员将个体经营执照转让或转租给其他人员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是准确认定服务型企业的经营项目,防止国家限制性行业的服务型企业谎报;
  五是严格区分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防止现有的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变换成新办企业、
  六是准确认定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原有岗位和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比例,防止原有岗位变成新增岗位、将原有职工变成为新招人员;
  七是准确认定安排下岗夫业人员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防止将非公益性岗位错定为公益性岗位;
  八是准确认定下岗夫业人员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是否属于微利项目,防止将项目非微利项目错定为微利项目;
  九是准确掌握各类服务型企业的原有职工人数,防止企业通过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腾岗再招下岗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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