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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工作意见》的通知

  正在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1个月后应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1个月后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1个月后应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二)关于《认定证明》的发放管理
  1、《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编号和发放。
  2、企业需要申领《认定证明》,由企业填写《认定证明申领登记表》,并凭以下证明材料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省属企业向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属企业向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材料。
  企业持有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这次国家、省市再就业扶持对象条件的,可凭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职工花名册。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认定证明》,继续享受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直至期满为止。换证机关应在企业换发的新证上注明应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剩余期限。持有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企业,凡不符合这次国家、省市规定扶持对象条件的,不予换发《认定证明》。
  (三)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发放管理责任制度,认真做好发放登记,实行谁经办、谁审批、谁负责。
  (四)《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免费发放。
  三、关于若干重要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问题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人员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上报,县以上劳
  动保障部门审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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