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明》,已出中心解除托管协议但未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凭解除托管协议证明企业出具的劳动关系状况证明。
(2)正在享受夫业保险金的凭市失业办核发的《失业人员证明》。
(3)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出具的实业一年以上证明。
(4)计划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未再就业人员凭解除劳动关系和一次性安置费协议书证明。计划内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名单由市经委予以确认提供。
(5)上述人员除提供以上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准备从事个体、合伙经营的。场地证明和申办营业执照的报告(灵活形式就业的除外)。
社区审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街道审查(包括公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批完毕。
3,下岗失业人员持原有的《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且符合这次国家省市再就业扶持对象的,可凭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和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等证明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继续享受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换发《再就业优惠证》的部门应在下岗失业人员换发的新证上证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剩余期限。
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未从事个体经营或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等形式就业,且符合这次国家省市再就业扶持对象的,可凭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向所在社区申请,并按本条第2款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规定办理。在办理新证时应将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收回并登记。
持有原《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不符合这次国家省市规定扶持对象条件的,不予换发。
4、《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我市下岗失业人员离开本市到外地就业,外地下岗失业人员离开其户籍所在地到我市就业,均由户籍所在地核发《优惠证》并落实有关资金补贴政策,非户籍所在的就业地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一个《优惠证》只能办理一个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营业执照时须在《优惠证》上加盖“已办执照”的戳记,并视办证对象的情况,及时通知市就业管理局、市失业办和市民政部门。
下岗失业人员持《优惠证》到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时,有关单位应认真核定并做好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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