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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再就业办[2003]2号)


各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失业保险办公室;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大型企业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劳动人事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岗夫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招聘下岗夫业人员,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认定证明》工作意见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的认定
  (一)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认定。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就业的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夫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以上下岗失业人员2002年9月30日后在工商部门领取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国税发[2002]160号)文第六条和武汉市地税局(武地税局发[2003]29号)文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核认定
  1、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审核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2002年9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利用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夫业人员达到30%以上,或不足30%的,并与其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国税发[2002]160号)文第3条、第4条和武汉市地税局(武地税发[2003]29号)文的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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