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武劳社〔2007〕11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领导,评定工作机构设在职业技能开发处,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市级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二、工作要求
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是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过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意义,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踊跃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树立诚信办学、依法办学理念,为培养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服务就业作贡献。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07年9月3日-7日)
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划分为洪山、武昌、汉阳、江北四个片区召开动员部署大会,传达部、省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安排部署评定工作具体任务。
(二)第二阶段:学校自评(2007年9月10日-10月12日)
各区劳动(保障)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积极参与诚信达标学校的评定,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确定的达标条件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于2007年10月12日前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机构。
(三)第三阶段:专家复核(2007年10月15日-11月9日)
对经审核符合参评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评定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确定达标学校。
(四)第四阶段:公示(2007年11月12日-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