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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未能履行招生广告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财务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根据核算的办学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报审批机关、物价等部门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出资人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或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等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终止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董事会或举办者自行要求终止的;
  (二)一年之内不能面向社会正常开展培训活动的;
  (三)与其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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