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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教学管理和指导,审批机关应当定期督导检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履行职责情况。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员学籍管理档案,学员报到时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员入学注册登记表》,并分别报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教育者签订的协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员培训期满,考试成绩合格,核发统一的结业证书,并参加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教职员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自主制定教职员工的工资分配制度,并予以保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广告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发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理广告或招生简章备案手续时,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已备案的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如需更改、变动,应当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提交下列证明: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载明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或批准文号、培训专业、办学地址、培训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其内容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范围,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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