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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举办者。以举办者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之日起为受理日期。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实地考察、核实评估,并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评估表》。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评估小组提交的评估意见,在受理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评估小组实地考察期间,举办者应根据评估小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完善申报材料的受理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工作。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并在有关部门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件的正本复印件以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印章备案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设立:
  (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章程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组织与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负责人(校长)全面负责各项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审批机关的管理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大纲要求或招生简章(广告)的承诺,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开设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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