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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筹备情况。
  (二)办学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办学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三)举办者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住址及身份证原件、资格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文件;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拟任校长、管理人员以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等文件。
  (四)办学资产、资金的验资报告。即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统一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其所在区域、办学层次、类别。由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冠名为:武汉××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审批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放置在培训学校办公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办学地址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收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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