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三)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实验设施设备。有办公用房;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其中,租赁的场地和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实习工位能基本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按教学班)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应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十)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