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劳社[2006]042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二○○六年七月六日
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维护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 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本市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检、变更、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
(二)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有关工作;接收拟在本辖区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求,要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