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户口本或暂住证、个人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提供户口本、个人身份证、低保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3、提供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4、提供户口本、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区(县)级以上民政或扶贫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本文下发之日起,为受理培训机构申报阶段。申请参加行动的市属各技工学校向市技校教研室上交申报材料并填报《技能就业援助行动机构申请表》;申请参加行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填报《技能就业援助行动机构申请表》。市技校教研室和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申请表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行动公告。市劳动保障局于12月中下旬将参加行动的学校名称、地址、电话、专业、名额、招生条件等进行公告,印发《技能就业援助行动学员申请表》,并提供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hbwh.lss.gov.cn或http://www.wh12333.gov.cn(武汉劳动保障服务网)。
(三)接受报名。原则上自行动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受理报名时间,参加行动的各个学校自行接受报名,并发给学员预录通知书。市劳动保障局拟集中学校并集中一天时间举行报名活动,参加活动的学校当场发给学员录取通知书。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四)技能培训。参加技能就业援助行动的培训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既可对援助对象单独编班培训,也可分散插班。培训期间,学校要为每个学员单独建立档案,记录学员学业情况、在校表现、就业愿望等,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每个援助学员经过培训掌握一门技能。
(五)推荐就业。参加技能就业援助行动的各个培训机构要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推荐联系机制,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地指导和帮助培训机构建立和完善技能培训与就业相挂钩的工作制度,力争援助对象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六)跟踪服务。援助对象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要对其中不少于50%的学员跟踪半年,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适应角色转换和市场就业需要,必要时,学校应对其中少数对象实行免费再培训。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