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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技能就业援助行动的通知
(武劳社[2006]08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落实全市农民工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入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武汉市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实施方案》(武政办[2006]19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倡导开展技能就业援助行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通过实施技能就业援助行动,提高农民工及其子女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服务我市农民工素质进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
  (一)就业导向原则。适应市场用工需求,合理确定专业和课程,确保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培训与就业更加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并在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力争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公益性原则。行动援助对象通过规定的资格认定,培训期间一律免收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和毕(结)业证书费用。
  (三)公开公平原则。技能就业援助行动的对象、条件、学校、专业等,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自愿参加原则。行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和倡导,市属技工学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农民工及农民工子女自愿参加。
  三、援助对象及其条件
  (一)援助对象
  1、农村低保家庭进入武汉市务工的劳动者及其子女;
  2、本市农村低保家庭有学习能力和学习愿望的成员;
  3、本市农村户口的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后未继续升学且两年内(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未就业的青年;
  4、农村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劳动者及其子女。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上述四类援助对象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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