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与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劳社〔2005〕36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加快培养选拔高技能人才,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2]37号)以及省、市有关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考核的政策规定,结合全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实际,现将我市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评审与聘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下,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武汉市技师(经营师)综合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管理工作,各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业(专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为受理技师资格鉴定报名单位。
各技师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工作。技师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
二、实施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与评聘坚持“考培分离、评聘分离”的原则。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须经技师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三、申报条件
全市各技师专业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鉴定对象的资格,统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技师:
1、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2、具备高级技工学校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上述条件中,对从事本职业15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技师:
1、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