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未按规定达到60%的。
四、几点要求
(一)市、区劳动(保障)局对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检查,对审验问题比较突出的不合格单位要限期整改,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活动,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证书》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职业介绍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次年度审验,对所属从事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业务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未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和取得资质证书的,一律不得经营,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年度审验合格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将在网上予以公布,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
(五)年度审验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至3月10日。
附件:1、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年度审验报告书
2、武汉市劳务派遣企业年度审验报告书
3、武汉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审验报告书
二○○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
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
年度审验报告书
( 年度)
职业介绍机构名称(盖章)
许 可 证 号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报 告 日 期 年 月 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 性质
|
|
地 址
|
| 面积
|
|
法人代表
(负责人)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传 真
|
|
主管部门(单位)
|
|
登记注册机关
|
| 登记注册号
|
|
工作人员总数
| 人(含兼职人员 人)
|
其中: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培训的人数
| 人
|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数
| 人
|
本年度业务
开展
情况
| 办理求职登记人数
| 人
|
发布空岗数
| 人
|
介绍人数
| 人
|
介绍成功人数
|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