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通知
(武劳社〔2004〕14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武政[2004]37号)有关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将委托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区属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采取行政许可委托的办法,与区劳动(保障)局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委托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现就委托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如何加强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
武汉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批。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职业介绍许可证》需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人,到市劳动保障局行政部门备案,将备用金存入指定银行帐号并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备用金监管协议,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书》,同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区属职业介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需要变更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变更手续。
四、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大型招聘洽谈会,应提前15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五、对未取得职业介绍资格的职介机构工作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培训,使用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教材,经考核,发《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六、《职业介绍许可证》于每年第一季度年检。职业介绍机构应持有关材料送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对不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