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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完善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

  (十九)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就业登记作为劳动保障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就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劳动者参加和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在本市跨区调动或调入、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业务经办机构要认真审验其《就业证》,未办理《就业证》的要督促办证。
  (二十)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就业登记工作的监察,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向市、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根据《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十一)各区要将就业登记、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完成再就业目标任务结合起来。介绍推荐成功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实现再就业人数,均应以办理《就业证》人数为准。就业登记率将作为考核各区就业再就业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二十二)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统计制度。每月10日以前,由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劳动力管理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上月全市就业、失业登记的有关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
  就业登记统计项目应当包括:就业登记总人数、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登记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人数、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登记人数。
  失业登记统计项目应当包括:就业转失业人数、发放《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人数。
  六、附则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已发放的《武汉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就业证》执行到2004年12月31日,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发放《武汉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就业证》,统一发放《就业证》。原武汉市劳动局《关于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武劳社力[2000]029号文)停止执行。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劳动手册》情况,按隶属关系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过备案的人员视同参加就业登记,但应为未申领《劳动手册》的在职职工办理《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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