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新成长的劳动力,应当进行失业登记,申领《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凭证进行求职登记。持有《失业证》人员就业后,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就业证》。
三、《就业证》和《失业证》的组织发放
(四)就业登记和《就业证》发放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并进行监督管理。委托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社会劳动力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局成立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办、社会劳动力管理处组成的武汉市就业登记发证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就业登记发证工作,并直接办理市属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及失业保险关系在市的部、省属在汉企业的就业登记和办证工作。
各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就业登记和发证工作。
非本市城镇户籍的流动就业人员,按以往规定的管辖范围由市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发证工作。
(五)《就业证》统一加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登记专用章、钢印(以下简称专用章,钢印),按规定进行编号。
用人单位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就业经历以及缴纳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真实情况,按职工档案记载的内容如实填写《就业登记表》,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情况输入微机进行管理。
《就业登记表》经劳动保障部门签章后存入职工档案,《就业证》交职工本人。
(六)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湖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到市就业登记发证办公室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申领《就业证》。
(七)实施就业登记制度以前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名册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按隶属关系到市就业登记办公室或区劳动(保障)局办理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证》。
(八)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就业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到就业地社区、街道或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填写《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经区劳动(保障)局加盖专用章、钢印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证》。
(九)非本市城镇户籍流动就业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的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机构申领填写《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加盖专用章、钢印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申领《就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