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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为提高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所要从事项目的经营管理能力,确保所贷款项目取得效益,劳动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推荐的对象,所经营项目的需要,分门别类组织免费的创业培训,市财政根据创业培训的实际情况,按省市再就业培训有关文件规定,适当提高补贴的标准。
  第八条 中心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市商业银行五家银行办理。经办银行接到市科技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通知书后,应尽快审查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明确予以答复,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拖延、拒不办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经办银行应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贴息资金金额,经财政部门核实后7个工作日内将已发生的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帐户。凡属于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不得向贷款申请人收取利息。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科技担保公司,应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小额贷款担保评审和在保项目管理措施和办法,认真履行项目推荐、担保管理责任。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抽查,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
  贷款人和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配合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查及贷后检查工作。通报有关情况,提前落实还款资金,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财务指导和结算帐户的管理,防止借款人透支和不按期付息。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掌握贷款业务的情况和问题,发现恶意或有可能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借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以保证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抄报市科技担保公司、委员会办公室),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限为贷款期限届满或宣布贷款提前之日起三个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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