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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所推荐的材料的真实可靠性;
  2、《再就业优惠证》、营业执照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准备办理营业执照的证明;
  3、经营项目;
  4、是否属于微利项目;
  5、属于何种反担保形式。
  通过与申请贷款人进行面谈,了解其经营状况、经营能力、个人品行等,以及对个别有疑义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区劳动部门签署有关意见,将复核材料移送委员会办公室。
  (三)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后,对确认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向市担保公司推荐。
  (四)市科技担保公司受理担保贷款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与贷款申请人办理信用担保或票据、有价证券、实物抵押担保相关手续,出具《担保承诺书》。贷款申请人凭《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担保承诺书》及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发放贷款。
  以上从区以下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复核,到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和市科技担保公司担保,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均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充分发挥全市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网络作用,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口联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工作。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项目,也可比照上述程序,由各自所属相关机构分别受理审核、复核后报到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鼓励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当年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执行)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根据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经营项目需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市财政各负担一半;对开展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按核定承担10%的补偿,中央与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对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由地方财政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发金额的0.5%;对已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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