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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武劳社〔2004〕4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委办局,部、省在汉单位和大专院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现将《武汉市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武汉市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的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自救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兴办或扶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城镇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自筹资金兴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业人员中城镇失业人员所占比例达到60%以上;
  (二)有企业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者就业证》;两劳释放人员释放证;企事业单位分流或企业改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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