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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社区居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表;
  (五)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

第六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筹集专项资金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定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同时委托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运作基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担保公司必须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贷款到期(含展期)不能归还,由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向贷款人进行代位清偿,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公司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各商业银行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风险管理。各商业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或者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的,暂停发放新的贷款或受理担保,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要及时向财政、人民银行等管理部门报告,待此比率降低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申请或根据管理部门的意见恢复受理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同时必须在借款人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作相应记载,注明贷款日期、金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办法所指借款人原则上适用于武汉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央、省属在汉单位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比照此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相应部分分别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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