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贷款人要严格按照《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贷款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简化贷款程序,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便利,自收到贷款申请和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不同意贷款的,要告知理由。
第九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后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检查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相应指导和建议,必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原则上为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不超过2万元,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公司书面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在合同期内由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方式按照《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实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借款人凭《再就业优惠证》到担保公司领取“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申请表”(简称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持贷款申请表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有关单位,由其填写推荐意见;
(三)借款人持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其签署审查意见;
(四)借款人持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担保公司办理反担保手续;
(五)借款人持贷款申请表、担保承诺书到所在区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