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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武银营发[2003]124号 2003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四部委银发[2002]394号和省四厅局武银发[2003]72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经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方式进行,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

  第四条 根据武汉市实际,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武汉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7号)规定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在企业改制改组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24个月内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纳入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来再就业的人员;
  (四)鄂发[2003]7号文件下发前,巴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领取《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且按照规定已经换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公司、商业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贷款审查、发放及贷后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借款人不得将小额担保贷款用于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

第三章 贷款人

  第七条 武汉市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人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武汉市的机构,各商业银行必须指定2家分支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集中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指定分支机构布点要本着科学、合理和便利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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