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告
(韶府[2005]123号)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有关规定,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缴费单位,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由职业者都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必须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的月工资、薪金总额(即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计算依据,依率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以磁盘数据方式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