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现公布《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即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韶关市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