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之外的市、县(市、区)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其政府办公室的办文程序办理,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的,应当征求其法制部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法制部门(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市、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起草单位直接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
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符合《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法制部门(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将材料退回起草单位补正后重新报送。
第十二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审查程序和时限按《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县(市、区)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审查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规定。
未经法制部门(机构)审查同意发布的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法制部门(机构)向社会公示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 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时,制定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文本以及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
部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本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内容、对主要问题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听取、采纳意见和协调的情况等。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说明作出相关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将材料退回或者要求补正。重新报送或者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