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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失效]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六)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或者调整对象);
  (三)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与义务;
  (四)具体的制度规范;
  (五)法律责任;
  (六)施行时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九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除内容特别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规范性文件应当内在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简洁、准确,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正确、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按照《韶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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