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队伍。按照韶市办联[2005]10号《关于认真做好全市村(居)党支部和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规定,城市社区“两委”成员职数2000户以下配备5人、2000户以上配备7人;乡镇社区成员职数至少配备3人以上。重视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社区居民中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尤其是党、团员、工会会员积极加入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和群众组织并加强监督,使其形成良好的运转机制,更好地服务社区。
3、认真落实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和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中组部等10个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85号)提出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明确责任,积极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为社区开展工作和服务安排必要的经费。规划、土地、建设、房产、街道等部门和组织,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单位(商)按照规定的标准,把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包括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并严格把关,纳入详细计划。规划部门在审批小区规划方案时,应当要求开发单位(商)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标明工作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面积。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建设部门在办理小区房屋权属时,应将小区内工作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剔除。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按照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监督和检查。卫生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布局规划,落实机构、人员和加强卫生服务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健康水平。民政部门要掌握建设的进展情况,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要指导社区组织加强对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社区规模调整后,民政部门应当提出腾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参与建设和管理,组织动员工会会员、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发挥综合效益。要把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和社区党建示范区建设活动之中,通过各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进一步做好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