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重大科技决策与咨询机制,成立“韶关市科技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每年从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针对韶关科技产业发展和创新能力建设设立“韶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年度计划”,为科技政策决策提供专家咨询和研究。
加强政府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制定《韶关市科技产业发展目录指南》,增强科技创新对韶关市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的指导作用。
(二)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导向性作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各级财政确保每年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提高科技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到2010年全市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达到1.5%以上,力争达到3%。
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幅度增加全社会科技投入。调整投资结构,建立财政拨款、金融支持和企业积累、社会融资等多渠道、多层次的全社会科技投入体系。
引导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增加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投入的主体。一般企业的科技投入要占到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以上。
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按照《韶关市科技产业发展目录指南》明确支持方向,拟定韶关“十一五”期间的重点资助领域,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集中力量解决一批韶关产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
(三)制定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根据财政分税分成体制所确定的权限,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2年内,可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返还给企业。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限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允许企业将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专利费用等全额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的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加速折旧的办法。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引进属于《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税务部门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金融支持,改善创新投融资环境
引导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
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逐步建立科技信用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信用担保机构,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引导和帮助企业开展风险投资项目的推介活动,鼓励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
(五)促进创新应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
围绕韶关市重点产业领域和《韶关市科技产业发展目录指南》,扶持一批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和带动性强的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群,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有机结合,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和规模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