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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启明北、浈江中地段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启明北、浈江中地段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通告
(韶府[2006]49号)


  根据韶关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启明北、浈江中地段的旧城进行改造。有关该区域的房屋拆迁事宜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市区启明北、浈江中地段,即东至启明北路、南至东河桥头、西至浈江中路、北至浈江中路1-4栋小巷(具体拆迁范围以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红线为准)。

  二、拆迁期限

  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2007年6月16日前拆迁完毕。

  三、拆迁原则

  拆迁范围内的住宅实行产权置换原地回迁或作价补偿;单位房地产按评估作价补偿或产权置换。违章建筑及空地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补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管线,按拆迁期限和相关规划自行迁移。逾期或拒不迁移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相关费用由管线所有权单位承担。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拆迁范围内住户的户口迁入、分户(婚嫁、小孩出生、军人退伍、分配回原地工作的学生等特殊情况除外),冻结房屋买卖、赠与、出租或互换,禁止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六、上述地段范围内的单位及住户的拆迁补偿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拆迁补偿标准,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韶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韶府[2000]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与本通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凡与上述房屋拆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服从韶关市城市建设的需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对无理阻挠、干扰拆迁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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