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工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持职工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结算发票等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引)产,男职工配偶生育后30日内凭《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拨付手续。
(五)武汉市妇幼保健院应于每月10日前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武汉市生育保险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费用申报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30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将《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支付通知单》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或用人单位,并按照支付通知单支付结算费用。
附件:
1、武汉市生育保险门诊首次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项目参照表
2、武汉市生育保险门诊妊娠中晚期产前检查项目参照表
附件1:
武汉市生育保险门诊首次产前检查及
产后访视项目参照表
序号
| 产前检查项目
| 次数
|
1
| 血液分析(三分类)
| 1
|
2
| 乙肝两对半
| 1
|
3
| 丙肝抗体测定
| 1
|
4
| 肝功能ALT
| 1
|
5
| 心电图
| 1
|
6
| 空腹血糖
| 1
|
7
| B超
| 1
|
8
| 阴道分泌物检查
| 1
|
9
| 尿液分析
| 1
|
10
| 产科检查
| 1
|
11
| ABO血型、Rh血型鉴定
| 1
|
12
| 产后访视
| 1-3次
|